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八条有效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恢复或者修建反映芜湖铁画历史、体现芜湖铁画特色且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具备条件的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