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法律、法规条款处罚:(一)违反护林防火有关规定,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森林防火条例》处理;(二)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采伐不更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森林采伐更新办法》处罚。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