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吸毒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公安机关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强制戒毒人员,可以移交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戒毒。需要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强制戒毒机构离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较远的,可以由强制戒毒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并通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