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责任第十五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应当在机场、车站、港口和公安检查站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告知往来人员为他人携带、运输毒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发现有疑似毒品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检查人员报告,并说明真实情况。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禁毒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