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动物检疫人员,隐瞒、阻挠和延误疫情报告,经营免疫耳标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菌)苗,伪造检疫结果、乱收费、乱罚款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