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