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已接受强制免疫且在保护期内因发生疫情被扑杀的动物,或者为防止疫情扩散而强制扑杀的动物,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