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或者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水情和节水公益宣传,传播先进节水技术和居民节水常识,推动全民节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