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均用水量达到15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具备建设再生水设施条件的现有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就近利用市政集中式再生水管网建设单位内部的再生水管网及加压设施。违反前述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削减其用水指标。

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擅自停止运转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