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镇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推广建设渗水地面和雨水蓄集利用工程。

鼓励城乡居民和单位合理利用各类房屋等建筑物建设雨水蓄集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