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用水定额由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制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用水定额应当体现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