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被检查单位、个人应当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账册、单据和其他资料,配合检查相关项目、工程、场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