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整洁卫生。居住区共有区域内电力、通信、燃气、供水、供热等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不得乱拉乱设;出现损坏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居住区内禁止违法搭建,以及在共有区域内摆摊设点、乱堆乱停。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