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九条有效临街经营业户不得超出门、窗进行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