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