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