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