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