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