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等信用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