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咨询、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