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处置,及时救治,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