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