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