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第十六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