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编制厦门市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各区至少建设一个全市性综合公园;

(二)各级各类公园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五百米;

(三)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建设社区公园,并按照居住组团不少于每人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含组团)不少于每人一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每人一点五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四)旧城改造区建设社区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五)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建设公园;

(六)自然条件良好的区域、滨水地带、城市道路两侧,具备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