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厦门市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划定公园规划用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经批准的厦门市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非因公共利益不得调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同类、就近补足面积、符合公园绿地率要求的原则确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