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恢复公园内的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应当由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