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公园的利用应当按照批准的使用功能进行,并保持原有风貌、风格、布局。公园内亭、廊、榭、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利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