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公园的利用应当按照批准的使用功能进行,并保持原有风貌、风格、布局。

公园内亭、廊、榭、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利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