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和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