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实施,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不符合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要求的,应当组织整改,并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