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专利行政部门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等有关资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