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九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志愿服务对象的捐赠;(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六)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