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