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