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并明确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制定保护措施,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