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