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区域性整体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特色文化旅游和符合其特色的文化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每年旅游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