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二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因保护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变更、单位撤销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新认定保护责任单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