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一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立档案;(二)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三)保护与该项目有关的实物和场所;(四)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展示和宣传活动;(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六)制定该项目的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