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防洪规划期限为10年至20年。防洪规划编制内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中长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