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