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挪用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