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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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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有效
在防洪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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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