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电信、运输、电力、物资供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