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防洪工程和部分重点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