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洪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江河、湖泊的防洪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及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除中央财政投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从预算内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专项资金、以工补农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