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汛期,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抢护,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