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汛期,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抢护,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