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引导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支持节能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