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计划和能源投资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