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企业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确定应当科学、合理,并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