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